(2017)沪民申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会勤与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会勤,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会勤,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会勤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会勤申请再审称,首先,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委托律师向雅洁公司发函要求签订,但雅洁公司缺乏诚意,在其放假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次,其2015年6月至9月的工资条上虽然写有每月200元高温费项目,然而对比前后工资数额未发生变化的事实,可见实际并未支付。对比其他员工工资条也可直观发现此点。雅洁公司主张其不应享受高温费,工资构成中却出现此项目,从另一侧面证明没有实际支付高温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雅洁公司已支付2015年高温费,缺少事实依据。此外,雅洁公司每年2月克扣其一半工资,且一直不安排其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都应补付。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根据原审期间的举证情况及当事人相关陈述,应当认为雅洁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雅洁公司。关于高温费问题,李会勤的主张尚难以推翻雅洁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至9月工资支付明细表记载内容,原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克扣工资问题,基于双方曾于2015年1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在确认雅洁公司所发工资无误的基础上由雅洁公司给予李会勤人民币1,000元、李会勤放弃投诉、申请仲裁和起诉权利的事实,故对此前的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调解协议签订后的工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已对2015年2月工资差额、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李会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会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