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行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加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7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夏加明,男,194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夏加明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加明上诉称: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关国防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被起诉人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审批批复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昆防空建设(2014)170号《关于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的批复》违法、应予撤销的诉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行初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