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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0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斯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斯振宇,郑东燕,斯伟君,赵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0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3234-1。法定代表人:张鹏。被执行人:斯振宇,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郑东燕,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斯伟君,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赵美芳,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斯振宇、郑东燕、斯伟君、赵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执行款4296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系统查询及住所地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