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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炜、周晓芬与刘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炜,周晓芬,刘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83号原告汪炜原告周晓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刚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执业人员原告汪炜、周晓芬与被告刘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汪炜、周晓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炜、周晓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炜、周晓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汪炜、周晓芬负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