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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769号原告:梁某1,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海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燕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女儿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按照实际支出各承担50%。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百色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由于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没能很好沟通。小孩出生后被告沉迷于赌博,不管家,更没有抚养小孩。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往来,两人经常为此及其他家庭琐事吵架,下半年被告干脆离家外出居住,不与原告履行夫妻义务。2017年2月23日十点钟左右,有几个女人到原告父母家大吵大闹,说被告勾引其老公,破坏其家庭,引起众多群众围观,使原告及其家人受到很大伤害。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敬请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从恋爱到结婚至今已有十几年,夫妻感情尚好,夫妻吵架是难免的,我没有原告所说的和别的男人有不当往来,并不是沉迷于赌博不管家,更没有不抚养小孩。我相信,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学习及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我们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积极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夫妻即有和好希望,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交友、娱乐及家庭琐事争吵,2017年2月23日有女性到原告住处大吵大闹,说被告勾引其老公,破坏其家庭,引起村中群众围观,原告感到自己及家人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便以“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原告指出被告“沉迷于赌博”,“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往来”的行为,查无实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桂百婚字第(1999)490号结婚证复印件,009667号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准不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的原、被告虽然因交友、娱乐及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受影响,但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指出被告有不当行为,因查无实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相信只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积极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夫妻即有和好希望。从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出发,本院应该给原、被告一个弥补夫妻感情的机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往后的日常生活中能够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互敬互爱,他们的夫妻感情必定能够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梁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