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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焦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昊,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牛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