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存才、王七与被执行人王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盂存才,王七,王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盂存才,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53********。申请执行人王七,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62********。被执行人王随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72********。上列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随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