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491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2号。主要负责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玥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李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立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