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慧明、余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慧明,余厚民,唐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148号申请执行人:兰慧明,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余厚民,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唐耀山,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慧明与被执行人余厚民、唐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