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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春清申请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清,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清,男,满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春清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