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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字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字875号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国际广场B座11层。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浩壬,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