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刘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本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军信用卡欠款93785.46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凯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97392.46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凯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