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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黎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19号原告:王黎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XX,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王黎丽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黎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王黎丽负担。审 判 长  宋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