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黎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19号原告:王黎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XX,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王黎丽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黎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王黎丽负担。审 判 长 宋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