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陕西永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玲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行,执行标的返还5#角钢33.5支(根)(尚未加工的,返还原物,已经加工的,按每根六米进行折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将5#角钢33.5根加工导致无法返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无法返还的角钢共作价15000元以金钱返还。本院已将15000元向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