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民终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永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9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永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上诉人刘永华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67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永华上诉请求:上诉人实际拥有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闽D×××××号重型普通挂车被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雇佣的人员非法扣押,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南安市,上诉人有权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刘永华向原审法院起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将非法扣押刘永华所有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返还给刘永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刘永华经济损失20万元等。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综上,刘永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