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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利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与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利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利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惠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匡华,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厚文(CHOWHOUMAN),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利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有发公司”)、上诉人江苏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门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华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有发公司、上诉人江苏门中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被上诉人保华公司、被上诉人广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奎、何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共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至六项,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保华公司原审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承揽制作安装的入户门经过保华公司验收,且徐泾项目整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可见保华公司对其所做工程认可,其所制作的入户门即便有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维修解决,且门板开裂并非质量问题,而是保华公司对入户门的设计方案存在问题所致,其所提供的入户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经专门鉴定;其使用的门肚板材质符合合同约定,保华公司对实木材质的理解有误,且门肚板所占入户门面积以及成本构成中的一小部分,即便认定其单方变更门肚板材质,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保华公司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因保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华公司采取拆除门扇的做法没有依据,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对保留部分和拆除部门的认定未根据合同性质充分征询合同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公平处理,且保留门框的价值认定过低,而对拆除退还的门扇价值认定过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江苏门中公司对系争合同所作承诺只是概括继受,应由继受后的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非由江苏门中公司与利有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与损失不能叠加计算,保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保华公司、广南公司共同辩称: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安装制作的入户门未使用中标约定的原木材质,存在开裂、扭曲等严重质量问题,且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确认无法解决原木产生的上述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安装的入户门存在质量问题并停工,其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对合同解除后有关门扇退还、价款折算综合了各方意见并经询价,认定公平合理;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系关联公司,江苏门中公司中标并由利有发公司签订系争合同,且江苏门中公司承诺共同承担合同项下责任;其主张的违约金与损失基于不同的事实,其委托拆除存在质量问题的入户门所产生的30余万元拆除费用理应由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承担,由于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入户门,并造成工期延误,理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违约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2、判令保华公司向利有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410,367.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保华公司偿付违约金2,422,500元;4、判令广南公司在未支付保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保华公司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要求判令保华公司赔偿利有发公司损失2,038,722.15元。保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2、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返还保华公司已付款1,710,461元;3、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赔偿损失2,782,225元;4、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偿付违约金2,600,1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业主系广南公司,保华公司系总承包单位,因项目需要对外进行招标。上海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门中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投标,报价图纸范围内合同总价款为闭口总价包干2,955,200元。上海门中公司提供商务标后,由广南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白励程管理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励程公司”)与其就招投标事宜进行沟通,白励程公司于7月15日向上海门中公司发送澄清函GMM-01,提出:“报价文件中实木饰面为实木贴皮,不符合要求,请调整”,上海门中公司回复称“我司报价中提到的木饰面就是中国大陆所谓的实木复合门……若是用原木来做,用在别墅的进户门,因为是裸露在室外,要经过风吹日晒雨淋,以后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开裂、翘曲等问题,所以要把原木经过特殊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品质……”。8月4日白励程公司发出澄清函GMM-03,提出“实木复合板不符合设计要求,应使用原木板,否则影响贵司中标,请确认”;上海门中公司回复“我司所说的实木复合板就是原木所制,原木不经过处理加工是无法使用的……”。9月10日,白励程公司再次发出澄清函GMM-06要求更改报价文件中技术部分“钢门框饰面板图纸中为多层板贴橡木皮,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实木板要求”并询问上海门中公司是否调整报价。上海门中公司9月12日回复表示“以上几点都可以响应,价格部分若门槛以下10公分水泥坎缝由上海门中公司完成,增加每樘500元外,其余价格不变”。应广南公司要求,上海门中公司于1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了生产工艺说明及具体生产视频,工艺说明中载明“我司生产的钢木装甲保全隔音门由钢龙骨装甲门芯与美国红橡原木两部分组装成门扇,门框由1.5㎜镀锌钢板外包红橡原木组成”、“我司选用美国纽约州北方一级红橡木……因为中国大陆地区气候干燥、湿度大、四季温差变化大、地区温差变化大,所以在加工制作前先经过真空热处理,也就是国内所说的碳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木饰面坚久耐用,不会开裂、开爆、发霉、长虫等”并最终报价323万元。江苏门中公司出具报价澄清函,确认最终优惠总价323万元。2014年12月18日,江苏门中公司又出具《门中传奇制作、供货说明》,称上海门中公司隶属于台湾合立兴集团,……2014年6月将上海嘉定之工厂搬迁至江苏省射阳县开发区并成立江苏门中公司。2015年1月16日,江苏门中公司向广南公司出具承诺函,称:广南地产徐泾项目投标时签约主体为上海门中公司(已更名为江苏门中公司),应广南公司需求,需要提供给保华公司建安发票,门中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无法提供建筑安装发票,只能提供材料发票,因此将签约主体单位由上海门中公司改为利有发公司,开具合同全额建安发票给保华公司。且江苏门中公司声明:利有发公司为江苏门中公司之下属单位,江苏门中公司承认以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签订的《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实际执行者、合同效力实际承担者均为江苏门中公司,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产品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或工程施工中的配合等)或纠纷,均由江苏门中公司承担,没有任何异议。2015年2月13日,保华公司向利有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分包合同含税金额为323万元。2015年3月12日,利有发公司作为分包人与总承包方保华公司签订《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并附中标通知书、保华公司/广南公司提供的答疑文件、利有发公司的澄清函及承诺函等商务文件、投标书、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组成该合同。合同约定系争工程包括独立住宅157幢,联排住宅22幢67户的入户门224樘,合同总价款为323万元。3.2非样板区现场施工工期不得超过90日历天……利有发公司总工期不得超过2015年8月31日……此工期除保华公司/广南公司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一律不得顺延。4.1……凡未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货物的,利有发公司应赔偿因此给保华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5.1.1合同总价款中已实际包括了利有发公司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义务而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保函……税金(含提供建安发票所需要的任何费用)……5.1.2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保华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0%(即646,000元)作为预付款;门框到场或全部门框生产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保华公司支付总价款25%;门扇到场或全部门扇生产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保华公司支付总价款30%;全部安装完毕,检验且经保华公司、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90%;结算备忘录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并工程移交保华公司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满二年后,完成保修期内所有保修工作并获得甲方同意后三十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每期付款利有发公司均须提供建安发票;付款前提:利有发公司每月25日提交请款单,保华公司于次月底前收全业主广南公司相应款项后且收到利有发公司提供的合格建安发票后一周内支付款项。合同6.3条约定,对于变更、需要办理签证或认价的部分,须附有签证、变更前后的照片对比,且以保华公司批准文件为准,利有发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要求保华公司提供材料,否则保华公司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产值×120%后从利有发公司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需为此出示任何证据。11.4关于材料、货物供应条款的特别约定:……(3)在验收时发现影响功能、结构安全的(含外观验收无法判断,经相关权威检验部门检测不合格的),保华公司有权拒绝签收,利有发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货,如已经使用,需要返工的,除无条件退货外,不免除其他责任;……(6)不得使用合同外的材料、货物;(7)材料、货物供应不及时或退换货造成供应延迟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8)发生本条约定的情形的,以保华公司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而无须任何其他证据,也无须利有发公司认可或确认。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由于利有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保华公司代表有权指令利有发公司加速施工并由利有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利有发公司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累计30天以上的,保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利有发公司另须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20%的违约金;12.2因保华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累计30天以上,利有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华公司需支付利有发公司备料损失,利有发公司须提供相关证据;……12.4因利有发公司施工原因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有发公司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质量严重达不到合格标准,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保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利有发公司须向保华公司支付最少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14.1……本合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均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合同条件6(3)所有由利有发公司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本工程技术文件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并须获得保华公司/广南公司的认可。2015年8月26日,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利有发公司再向保华公司系争工程提供实木楼宇单元门32樘,价款为398,000元,另有检测费65,000元,总计增补工程价款463,000元,并附产品报价单,备注约定实际加工款式同别墅入户门,具体以图纸为准。二、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陆续向保华公司提供系争工程所需入户门。截止2015年4月25日工程形象进度审批表(上海广南徐泾项目)中本月已完形象进度描述显示:独栋别墅9-12、18-24、30-33、40-45、50-55、61-65门框已全部安装完,另10、12、24、45、65门扇已安装,联排别墅1、8、29门框已全部安装完,总包保华公司于5月7日由项目经理部签字盖章,审核意见为“属实”;监理5月8日签章,审核意见“情况属实”;业主5月8日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核意见为“OK”。2015年9月10日入户门安装完成验收单显示房号为25-28、34-39、46-49、56-59、66-71、78-83入户门安装完成,验收结论处另注明“门安装已完成,保洁尚需继续施工,门上方玻璃没装,防尘座有些弹不出来,待以后统一再查”。2015年3月20日,利有发公司向保华公司发出《请款函》,申请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并提供3月18日开具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份,金额为64.6万元。保华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汇款625,263.40元。2015年6月26日,利有发公司请款325,163元并提供开具日期为6月25日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份,保华公司于7月9日付款314,335.07元。2015年7月29日,利有发公司请款5月批核工程金额739,298元,提供开具日期为7月21日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份及开具日期为7月28日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保华公司于8月3日付款714,679.38元。利有发公司另交付开票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9份,金额为856,638元。综上,利有发公司就系争上海广南项目向保华公司共开具金额为2,567,099元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双方确认保华公司付款金额为1,710,461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54,277.85元,差额系3.2%-3.3%左右税款。三、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情况。各方在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就工程款的支付及门扇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大量邮件往来,主要内容包括利有发公司就保华公司未及时付款问题提出异议,保华公司就样板区入户门门扇肚板开裂问题及非样板区门扇材质问题提出异议。其中:2015年7月6日,利有发公司发邮件,主要内容为保华公司自预付款就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利有发公司2015年4月份样板区41套门框门扇到场,应付款325,162元;5月份183套门框到场,应付款659,698元;两笔款项均应在次月月底前支付,保华公司均未支付,故要求7月9日前支付上述应付款合计984,860元并对延迟付款进行赔偿,同时要求业主方广南公司给予配合并告知未得到付款保证前,利有发公司暂时退出施工,工期相应延迟。保华公司7月8日回复邮件,要求利有发公司确认双方沟通达成的会议纪要,内容为:1、5月份形象进度经监理现场审核后是在07/06/2015,故5月份工程款付款应在7月底完成;2、广南公司在10/07/2015通过保华公司支付4月份工程款325,162元;……4、要求利有发公司从11/07/2015恢复现场门框安装,15/07/2015对于已制作完成的门扇从越南发货,项目整体进户门不含公寓进户门在8月底完成安装;5、公寓进户门加工安装工作将于9月底完成,利有发公司在会谈中提请广南公司能尽快支付公寓门预付款20%,将督促QSHAB进行审核,时间方面如有可能会在5月份工程款中包含;6、如4/5月工程款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利有发公司不对付款提出索赔。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利有发公司于9月10日停工。9月11日,利有发公司针对前日保华公司提出的非样板区门板与样板区已对外展示销售门板肚板存在差异的邮件回复称,“我司后续非样板区183樘门扇是2015年7月就已分批运送至工地现场,安装前并未提出异议”、“门扇肚板存在偏差我司是为了配合项目顺利完工,贵司流程冗长,若是重新制作样品确认后再制作门扇,工地工期如何得以保证”。之后又在9月16日的邮件中称:“广南项目样板区进户门我司于2015年1月底装好5套样板房,门扇肚板依照设计要求采用碳化红橡木拼接工艺。由于上海湿度大,四季气候温差大,门扇肚板经过日晒出现开裂情况,尤其南户型尤为严重。发现此问题后,我司重新制作5套样板房门扇,并于5月份将样板区36套门扇制作完成,运抵工地现场,但还是出现门扇肚板开裂情况。项目部通知我司对此问题进行整改。我司陈总特意赶到越南工厂,研究解决门扇肚板开裂事宜。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多次实验,最终采取门扇肚板面贴红橡实木皮工艺,以此保证不会开裂问题。将来交付小业主时若是出现门扇肚板开裂情况,现场再进行油漆修补更难让小业主满意。我司这么做也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问题,影响整体销售。会议后已把双方具体诉求反馈给我司陈总,……待陈总给予明示后,再将具体解决方案提供给贵司。”后利有发公司陈木坤发函称:样板区发生开裂情况后,非样板区目前做法是唯一可以解决的办法,成本远超过原木的成本,利有发公司并无意要偷工减料,由于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台北董事会责令停工,希望能及时付款才能恢复施工,对于肚板可以整改但不保证原木不开裂。9月21日利有发公司邮件中称“在参与项目投标阶段我司就提出若采用实木来做门扇饰面板,会产生开裂的问题。最开始报价时我司就是采用马来西亚多层板面贴红橡实木皮的工艺,然贵司坚持要依照设计师的要求,采用碳化红橡实木来制作门扇木饰面板,我司也只好响应贵司设计要求”。当日后续邮件中,利有发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坚持原有设计实木肚板的,利有发公司就把183樘门扇拆回重换肚板,但不保证不开裂;2、接受现在工艺,采用实木贴皮的,利有发公司整改样板区41樘入户门及32樘公寓单元门。解决方案的前提都是保华公司先支付6月份货款并对后续付款给出明确时间节点。9月25日江苏门中公司发函称,若9月26日还未支付6月份进度款,将根据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关于门扇肚板,原木无法做异行贴皮,任何原木异形贴皮都会产生气泡及龟裂现象,中国大陆泛指的实木都是高密度板或多层板贴实木皮,想解决门扇肚板开裂问题,也唯有此办法……当时我司考虑到是室外别墅入户门,也建议过贵司选用铸铝饰面板,但贵司坚持选用实木饰面板……所以解决肚板不开裂的最佳方案还是选用马来西亚高密度板,面贴红橡实木皮是最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没有后顾之忧。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案敝司也在等候贵司确认,请相关领导审阅。”2015年10月9日保华公司向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发出函件称:“1、销售区所供应36套门扇的门肚板是按合同图纸设计要求为实木材料,而在后期供应的非销售区为主的188套门扇的门肚板与上述销售区的门肚板材料不一致;且销售区门在短短几个月内已出现门板褪色、门肚板开裂等质量缺陷,因此造成业主方要求2015年6、7月工程款暂缓支付;……3、合同内注明是按节点付款,而付款的百分比是按合同总价款为基数计算(并非按部分到货量或工程量付款),所以贵司需要完全完成合同约定相应节点内容后,才能按节点所列百分比于当月25日提交请款函,加上贵司实际提交请款函及发票的时间较迟,所以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我方付款延误的情况,相反我方付款还是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由于贵司在履行上海广南项目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出现门板褪色、开裂及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等问题,业主方已于2015年4月提出相关质量缺陷及问题的整改要求,且于2015年9月25日业主方与贵司授权代表刘志强进行了会谈,并再次要求贵司提供整改方案。”要求更换门肚板为符合合同约定材料并提供整修方案。2015年10月29日,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委托律师向保华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1月26日,保华公司就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供应及安装工程与案外人上海璞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玉公司”)另行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采购内容同样为224樘红橡木实木门扇,合同总价2,782,225元,价格包含门体加工制作、部分五金配件、户外油漆、安装运输、门框修复及门扇拆除费、税金,不含施工配合费。防盗门价格仅含门扇价格,不含门框价格。其中重新采购并安装224扇门扇的价格1,843,146元,另行采购五金件511,324元、224扇门框门扇修复拆除费329,280元及钢化玻璃采购费98,475元。璞玉公司承诺所有入户门产品在质保期内均不会出现任何开裂、变形及褪色等问题,否则承担更换或者赔偿责任。2016年2月4日,保华公司委托律师向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出具《关于青浦区诸光路XXX号英庭名墅项目入户门现场拆卸等公证事宜联系函》,通知其参加拟定于2016年2月23-24日对现场已经安装及未安装的入户门及部件进行拆卸、替换和清点工作,并告知会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记录。2月23日,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未到场,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公证员到系争项目现场,对销售区41幢房屋和非销售区部分房屋的入户门的现状及对未安装的入户门五金配件进行清点和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6)沪青证经字第156号公证书,附件包括现场照片26张、入户门现状清点、抽样和封存过程拍摄光盘5张及《英庭名墅项目入户门五金配件库存清点及明细》1份,载明现场清点库存入户门五金配件115套,每套包含一件门环、一件门执手、一件锁盖及附安装所需螺钉配件。保华公司于3月30日再次发函通知4月11-12日前自行拆卸清点并搬离,逾期配合的由保华公司根据需要派员进行拆卸并不再另行通知。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于4月6日回函称因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不同意拆除。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向广南公司的广南徐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确认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2016年6月17日,保华公司就双方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双方往来邮件中的部分进行了公证,由上海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2016)沪东证经字第9162、9163、9164号公证书。审理中,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至上海广南徐泾项目现场对利有发公司已经交付的入户门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并对涉案入户门拍照取证。勘查过程中,各方一致确认:样板区入户门存在褪色、颜色不均及开裂现象,非样板区入户门门肚板系实木复合材料。但利有发公司认为褪色及开裂系由于门廊设计不合理导致太阳直射所引起的,颜色不均系由于部分入户门尚有覆盖纸板,照射程度不一造成的,且仅南向入户门存在该情况,北向入户门基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可以提供维修;非样板区入户门主体结构是全实木的,门肚板确实是实木复合,如果保华公司要求改进,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可以进行更换。保华公司、广南公司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入户门并非少数,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自述更换后仍会出现开裂问题,故属于工艺问题,不可能通过更换达到合同目的,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合同解除的责任判定问题。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利有发公司认为保华公司存在延期付款,请款单只是应要求而履行的付款手续,不能证明实际请款时间,保华公司实际每笔付款均有延迟,且第四笔工程款856638元实际请款时间是在2015年6月,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各期付款累计延期远超30天,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利有发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利有发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9日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及补充合同。保华公司则认为,利有发公司并未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律师函不具备通知解除的效力;反之,由于利有发公司及江苏门中公司所提供的入户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判决合同自2015年12月30日予以解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保华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5.1.2条的约定,应付款各时间节点所对应的均为合同总价款,故第二、三期的付款条件应为全部门框到场或是全部门扇到场;现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对于样板区41扇门框和门扇及非样板区183扇门框分别依据进场情况请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合同对付款另约定有前提条件,即利有发公司应于每月25日提交请款单,并交付合格建安发票,保华公司的付款期限则为次月底前收全业主广南公司相应款项后的一周内支付。利有发公司确认未提供建安发票,并称其系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建安发票,但在签订合同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江苏门中公司即以其无法提供建筑安装发票为由,要求变更签约主体为利有发公司并承诺开具合同全额建安发票,故利有发公司理应根据合同要求在请款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建安发票。至于2015年8月21日的请款,因保华公司对其提供的入户门质量提出异议后,利有发公司拒绝整改且于9月10日径行停工,故保华公司未予支付。根据现有请款单、开票及付款情况来看,保华公司并未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情况。其次,关于利有发公司提供入户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现场查勘及双方庭审陈述,确认:1、样板区入户门存在褪色、色差及门肚板开裂的问题;2、非样板区入户门采用了门扇肚板面贴红橡实木皮工艺,非双方约定之美国红橡原木的问题。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虽确认存在上述问题,但认为样板区的开裂、褪色、色差均系由于气候环境因素导致并非质量问题,而非样板区入户门门板材料的变更系由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的,且保华公司已对交付门扇进行过验收,未提出过异议。保华公司则认为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投标时承诺经过碳化工艺可以保证不开裂,且利有发公司擅自变更非样板区门板材质并未得到其同意。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样板区褪色和色差问题,由于系争门扇系建筑入户门,长期暴露在室外环境,南向入户门色差和褪色情况严重,而北向入户门基本未见该问题,且部分门扇保护性覆盖物未完全移除导致光照程度不一,故实木门扇尤其是南向安装的入户门门板存在色差和褪色的情况符合因自然环境影响而产生的现象;保华公司、广南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色差及褪色问题的产生是由质量问题引起,故对于保华公司、广南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样板区门扇肚板开裂问题,江苏门中公司在议标阶段提供的工艺说明中称,其使用的美国红橡木在木质稳定后经过真空热处理,以保证木饰面坚久耐用不会开裂;基于上述承诺,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个别木门出现细微裂纹尚属正常情况,但现场所见多扇入户门均出现较大裂纹,与其承诺不符;即便样板区木门开裂系由长期遭受日晒雨淋所引起,江苏门中公司及利有发公司作为专业木门生产厂家在承接项目时理应对木门适用条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提示,而不能仅以中标为目的轻易作出不会开裂的承诺,故认定对于样板区门板开裂问题,利有发公司和江苏门中公司存在过错。关于非样板区门肚板材质变更问题,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虽称已与保华公司、广南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双方在议标阶段反复就使用实木原木饰面进行确认、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不得使用约定外材料及要求发生变更以保华公司批准文件为准,故对于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称仅通过与保华公司现场人员口头协商后即变更了入户门主要材质及工艺,实难采信;至于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称保华公司自非样板区入户门进场至安装完毕未提出异议且完成验收,以此推断保华公司对于入户门门肚板采用实木复合材质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自认非样板区入户门肚板改用实木复合的材质及面贴红橡实木皮的工艺,该材质及工艺的变更并非从外观上可以直观判断,故保华公司对工程进度及安装完成的验收仅是对入户门数量、外观及安装情况的确认,并不排除其在存疑而进行破坏性检测后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利有发公司未经保华公司书面许可,擅自变更非样板区入户门门肚板材质及工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利有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变更非样板区入户门门肚板材质及工艺已构成违约,其在保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仍拒绝整改并径自停工,庭审中又自认无法提供符合系争合同要求的入户门,故系争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保华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保华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前未通知利有发公司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的《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应于利有发公司当庭收到反诉状副本之日(2015年12月3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利有发公司应返还保华公司实际已付款1,654,277.85元,保华公司退还相应门扇。具体退还项目包括:1、因保华公司确认为减少双方损失,对于已经安装的222樘门框及另2樘规格为2150×3035门框已经由璞玉公司代为安装,不要求退回门框,故利有发公司应自行取回224扇门扇,其中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1600×2810)门扇45扇,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1680×2810)门扇135扇,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2150×3035)门扇44扇;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门扇价值单独进行过确认,现结合各方主张价格并参考璞玉公司报价,酌定若返还不能依次按每扇7,300元、8,200元、9,600元进行赔偿;2、115套已经公证处封存的五金配件,每套包括一件门环、一件门执手、一件锁盖及附安装所需螺钉配件应予退回,保华公司同意若返还不能则按利有发公司主张的门环每个300元、门执手每个300元、锁盖(前后盖板)每个60元价格计赔。另,保华公司同意在需返还的已付款中扣除224樘门框价款、222樘门框的安装费用、41块已安装的门头玻璃费用及已使用五金配件的费用。鉴于系争合同报价仅为闭口总价,未对门框、门扇、五金配件的单价及安装费进行细分报价,故综合参考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提供的细分报价、白励程公司的细分报价及保华公司与璞玉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单价表酌情认定:224樘门框价款63.59万元,222樘门框安装费6.66万元,门头玻璃(含安装费)及五金配件26万元,合计96.25万元。利有发公司自认补充协议中增补的32扇入户门因保华公司未付款已拉回,故补充协议解除后,无需再交付。对于保华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及质量违约责任,在其行使解除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金额20%计算违约金,不再重复计算。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保华公司主张的损失2,782,225元,实为保华公司与案外人璞玉公司的合同价格,其中门框修复费和门扇拆除费329,280元系因利有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故对保华公司主张的除拆除修复费用以外的损失不予支持。利有发公司主张广南公司在未支付保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江苏门中公司承担责任问题,其自徐泾项目招投标阶段即以投标人身份参与议标,后因无法提供建安发票故由利有发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保华公司签订系争合同,并出具承诺函确认江苏门中公司系系争合同的实际执行者与合同效力实际承担者,故保华公司要求江苏门中公司与利有发公司承担共同返还已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的《上海广南徐泾项目钢木门(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及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二、驳回利有发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华公司货款691,777.85元;四、保华公司退还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1600×2810)门扇45扇,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1680×2810)门扇135扇,产品名称为HM1628(框规格为2150×3035)门扇44扇,由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至保华公司项目现场提取,如有毁损、灭失,依次按每扇7,300元、8,200元、9,600元的价格计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五、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保华公司违约金646,000元;六、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保华公司损失329,2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42,489.78元,减半收取计21,244.89元,由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30,724.93元,由保华公司负担18,434.96元,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共同负担12,289.97元。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提供门扇成本分析表、红橡木发票、报价明细,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门肚板所占入户门成本的比例不到10%,不构成根本违约,且一审认定的门扇价格过高,门框价格过低。保华公司、广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以成本测算弱化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系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如何确定;2、何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关于合同的承揽人。本院认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相关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综合予以认定。案涉工程由上海门中公司投标,后由江苏门中公司承继,又因开具建安发票的原因由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签订系争合同,且江苏门中公司曾承诺系争合同的执行和效力由其承担。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利有发公司向保华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开具发票,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由利有发公司与保华公司进行交涉。此外,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系争合同。故按照系争合同签订、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的相关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为系争承揽合同的共同承揽方,系争合同对其均有约束力。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以系争合同第12.2条为依据,认为保华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而保华公司以利有发公司、江苏门中公司制作安装的入户门门肚板材质不符合约定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案涉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系通过招投标方式最终由江苏门中公司中标取得,根据本案查明的各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谈判协商事实,应认定江苏门中公司中标案涉工程约定的入户门门肚板材质为美国红橡原木。而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邮件交涉内容以及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在非样板区实际制作安装的门肚板材质为贴红橡实木皮工艺即实木复合板,且样板区入户门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故应认定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制作安装的非样板区入户门的门肚板材质不符合约定,样板区入户门门肚板存在质量问题。从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来看,各方均明知原木与实木复合板的区别,且从招投标过程的来往函件内容反映,谈判协商的焦点之一就在于门肚板的材质,且广南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明确告知投标方“实木复合板不符合设计要求,应使用原木板,否则影响贵司中标。”由此可见,门肚板材质关涉保华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而样板区入户门存在的质量问题影响入户门外观和功能使用,且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无法根本解决使用原木门肚板出现的开裂等质量问题,导致上述质量问题亦会直接影响保华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便保华公司在入户门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了清点、接收,也无法检验门肚板材质,更无法预见入户门在使用过程中才出现的开裂等质量问题,不能就此推定保华公司对变更的门肚板材质及质量问题予以验收认可。综合上述分析,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存在提供的门肚板材质不符合约定且入户门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致使保华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保华公司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保华公司拒付工程进度款并无不当,故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无权以保华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为由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支付工程款、偿付违约金。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系争合同因保华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案涉工程性质和履行情况,原审法院就相关入户门的保留部分、退还部分及估价抵扣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除退还门扇外,保华公司亦同意一并将115套已经公证处封存的五金配件(每套包括一件门环、一件门执手、一件锁盖及附安装所需螺钉配件)退还并由利有发公司与江苏门中公司至保华公司项目现场提取,且同意若不能返还则按门环每个300元、门执手每个300元,锁盖(前后盖板)每个60元的价格予以赔偿,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保华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清算、清理条款的效力,故保华公司有权追究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江苏门中公司安装的入户门材质不符合约定并出现质量问题,为防止工期延误造成更大损失,保华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拆除相关入户门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即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承担。而保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与前述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性质不同。综合考虑系争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及违约情形,原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额未明显超出保华公司在系争合同项下所受实际损失范围。综上所述,江苏门中公司、利有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14.71元,由上诉人上海利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门中传奇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增军审 判 员  王益平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