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云南安宁兆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安宁兆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宁市珍泉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云南安宁兆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昆畹公路3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董文兵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B座18楼法定代表人:姜中云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云南安宁兆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652963.02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相关土地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该土地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