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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4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1,男,汉族,1941年0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女,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周某1女儿。被申请人:黄某,女,汉族,1953年0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1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52执保2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在XX银行账号XXX内存款30000元;冻结案外担保人周某2在XX银账号XX内存款30000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周某1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故周某1申请解除保全,及解除对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1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政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