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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87号原告: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梅,总经理。机构代码:75771818-8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村委会南300米。委托代理人:陈金柱,男,1969年11月21日生,住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祥,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275868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35、37号原告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普林亿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