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孙晓红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长春市卫星路7755号。被执行人孙晓红,女,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孙晓红罚金一案中,依据(2016)吉0104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