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海城市王石镇朱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海城市王石镇朱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海城市王石镇朱葛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海城市王石镇朱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影审判员 路 宏审判员 栾岳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