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仰忠文与被申请人赵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忠文,赵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仰忠文,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春华园402室。被执行人:赵友生,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文化不详,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淑足村委会淑足村小组131号。本院在执行仰忠文与赵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仰忠文与赵友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仰忠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