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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仰忠文与被申请人赵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忠文,赵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仰忠文,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春华园402室。被执行人:赵友生,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文化不详,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淑足村委会淑足村小组131号。本院在执行仰忠文与赵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仰忠文与赵友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仰忠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