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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泾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刘某某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泾国土资罚字(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作出泾国土资罚字(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户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2月非法占用云阳镇张屯村三组耕地1320平方米(1.98亩)建房,经查阅《泾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云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现状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遂决定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20平方米(1.9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39600元。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其自觉履行,但刘某某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3、违法线索登记表;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6、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7、土地案件调查询问笔录;8、土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9、地类证明;10、土地利用规划图;11、违法占用图片;12、身份证复印件;13、案件调查报告;14、案件审理记录;15、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6、行政处罚告知;17、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回证;18、行政处罚听证书;19、行政处罚听证书送达回证;2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本院认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泾国土资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战军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