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汤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振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54号罪犯汤振华,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1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7月20日因吸毒被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其中一百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余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号码为1340520****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号码为1345176****的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汤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汤振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汤振华,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万元未履行(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其中一百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汤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