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文霞诉王晓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霞,王晓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289号原告武文霞,女,平定县人。委托代理人白晶薇,女,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清,男,昔阳县人。原告武文霞诉被告王晓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文霞及委托代理人白晶薇、被告王晓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相互无法沟通,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深,为了孩子利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5日在昔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叫王某某,现年4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相互间缺少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诉讼中,被告承认自己有不足之处,但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彼此缺少应有的信任和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生活,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到了彻底破裂的地步。被告应认识自己的不足之处,痛改前非,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取得原告谅解。原告应珍惜自己的婚姻,给予被告更多的谅解,为了孩子及家庭利益,继续巩固婚姻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武文霞与被告王晓清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