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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高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北京鸿朗包装制品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刘高,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鸿朗包装制品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10290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刘高与北京鸿朗包装制品印刷厂(以下简称:鸿朗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14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鸿朗印刷厂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刘高49241.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鸿朗印刷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鸿朗印刷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鸿朗印刷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高申请执行的案款49241.38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杨梅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鸿朗印刷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14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