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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季辉、李成等与钱进、黄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辉,李成,夏毛虎,张炳泉,钱进,黄晓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63号原告:季辉,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李成,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夏毛虎,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炳泉,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进,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黄晓红,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季辉、李成、夏毛虎、张炳泉诉被告钱进、黄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季辉、李成、夏毛虎、张炳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辉、李成、夏毛虎、张炳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