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玉香、张光海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香,张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郑玉香,女,1937年12月1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张光海,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郑玉香与被执行人张光海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衢常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玉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92.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张光海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154149246CN,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执行人员已于2017年2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海名下在常山县天马街道利民弄10幢和常山县天马街道紫港小区193号各有一处房产,现两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但因腾空问题,暂未实际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光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影响了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于2017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张光海予以拘传,并对其住宅(常山县天马街道紫港小区193号)进行依法搜查,搜查出现金700元整,现已转交给申请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光海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剩余赡养费1392.6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50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