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浩与阮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阮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849号原告:吴浩,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阮下珍,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浩与被告阮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浩于同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下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浩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浩负担。审 判 员 傅赛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