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险峰与宋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险峰,宋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084号原告:王险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宋魏,男,1991年2月4日出生。原告王险峰与被告宋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于2017年4月24日由审判员张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险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魏立即给付欠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宋魏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8日,王险峰将一处简易板房卖给宋魏,经双方协商,价款为1.5万元,有协议为凭。经王险峰多次索要,宋魏均未给付。宋魏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王险峰起诉事实无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全协议一份。本院认为:宋魏在王险峰处购买简易板房,并签订安全协议的事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王险峰与宋魏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宋魏应当支付价款,故王险峰请求宋魏立即给付欠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险峰欠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宋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