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柴先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向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先虎,向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375号原告:柴先虎,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美(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蓉,女,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432号渝粤科技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643424-3。负责人:刘保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先虎与被告向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先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先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柴先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先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柴先虎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