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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023蔡建平与陆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平,陆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3023号原告:蔡建平,男,1984年11月30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陆懋,男,1989年8月14日生,住靖江市。原告蔡建平与被告陆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2016年3、4月间,被告因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分数次向我借款共计5万元,同年5月1日,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现金五万元,月利率2%,利息1万元,借期一年,合计6万元。届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但均未果。原告提供了借条原件一份。陆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陆懋向蔡建平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共原告借款5万元,期间每月利息是本金的2%,借款期限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合计6万元,备注利息1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日到2017年5月1日。届期,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还本付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建平借款本息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颖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