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生平与黄章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生平,黄章俭,黄兵,高伟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生平,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章俭,男,193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户农场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一审第三人:黄兵(系黄章俭之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一审第三人:高伟芳(系黄兵之妻),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再审申请人张生平因与被申请人黄章俭及一审第三人黄兵、高伟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生平于2017年5月27日以“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生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生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鸿 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