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北方铸造有限公司、耿阿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辛集市北方铸造有限公司,耿阿莉,耿洋洋,耿玉潘,耿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02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李瑞强,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法务。被告:辛集市北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旧城镇耿家庄。法定代表人耿阿莉。被告:耿阿莉,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耿洋洋,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耿玉潘,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耿萌,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北方铸造有限公司、耿阿莉、耿洋洋、耿玉潘、耿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5元,减半收取547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