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樊金祥与曹庭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祥,曹庭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民初505号原告:樊金祥,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庭桢,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樊金祥与被告曹庭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庭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樊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曹庭桢支付装载机款34500元;2.诉讼费由曹庭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曹庭桢在樊金祥经营的建筑机械销售部购买小型装载机一台,价款34500元,因不能支付货款,由曹庭桢出具欠条,承诺及时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未能支付。曹庭桢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樊金祥在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开办建筑机械销售部。2013年7月1日曹庭桢在樊金祥销售部购买18号小型装载机一台,价款34500元,当天将装载机送到曹庭桢指定工地后,当场没有支付货款,由曹庭桢在樊金祥出具的收货收据上签名,收据中注明了装载机的型号、名称与价款。2013年9月13日曹庭桢为樊金祥出具欠到小型装载机款34500元欠条一份,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此后经樊金祥多次索要欠款,曹庭桢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樊金祥遂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曹庭桢购买樊金祥装载机,应及时支付货款,经索要未及时支付,侵犯了樊金祥合法财产权益,曹庭桢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曹庭桢对樊金祥主张的欠款事实未提出异议,为此曹庭桢与樊金祥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樊金祥付款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曹庭桢应及时支付樊金祥货款3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庭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樊金祥装载机款3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曹庭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汉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