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孔德英与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英,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36号原告:孔德英,1963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江红琴、王志艳(实习),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475401X0,住所地杭州市下沙街道元成路199号2幢。法定代表人:胡锦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845483832,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西坑畈大康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锦阳,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1979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孔德英与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陈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孔德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许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英撤回与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磐安锦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陈建的起诉。审判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蓁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