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立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跃,蒋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02号自诉人黄继跃,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蒋立勋,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黄继跃以被告人蒋立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蒋立勋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黄继跃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蒋立勋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黄继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继跃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