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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086号申请人胡明珍与湖北福能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新、上官大勇、肖健及被申请人李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珍,李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086号申请人:胡明珍,女。被申请人:李儒华,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明珍与湖北福能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新、上官大勇、肖健及被申请人李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明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本院已审理终结的(2017)鄂0804民初237号及(2017)鄂0804民初46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肖碧珍返还给被申请人李儒华的垫付款24000元及支付给李儒华的赔偿款57000元,共计81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胡明珍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明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肖碧珍支付给被申请人李儒华的垫付款、赔偿款共计81000元。案件申请费810元,由申请人胡明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