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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代敏与黄演萍、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80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吴代敏,黄演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730996R。法定代表人:李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代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演萍,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代敏、黄演萍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每日按总房价款1049241元的0.05%的标准计至2016年3月11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代敏、黄演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04924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8月1日起计至2016年3月11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内容第一项或者依法改判;二、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供电迟延是由政府行为所致,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二、分项消防验收不应影响涉案楼盘交楼。三、原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过重,请法庭酌情予以调整。原审判决违约金数额已经达到房屋租金损失金额的近10倍,违反公平原则,请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来确定违约数额。四、建议交楼时间确定为2016年3月11日。被上诉人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房产何时符合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应否调整等几个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作出分析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