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存兴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存兴,何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44号申请人:马存兴。被申请人:何晓琴。马存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何小琴丈夫赵中生存放于新疆托克逊县杨宝平家中的棉短绒74吨予以扣押或冻结银行存款27万元。马存兴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住宅楼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存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何晓琴之夫赵中生存放于新疆托克逊县杨宝平家中的棉短绒74吨或冻结银行存款27万元。(扣押棉短绒期限为六个月,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马存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