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邦清与谢应高、新疆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帮清,谢应高,新疆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刘帮清,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谢应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暂住新疆吐鲁番市。被执行人新疆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刘帮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90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帮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