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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炳春与丑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春,丑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89号原告:张炳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丑吉忠,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春与被告丑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张炳春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昕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