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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6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亮、范利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范利花,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尹素香,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尹素香位于济源市的房产,但被执行人李亮、范利花、尹素香、李宝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素香位于济源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