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路明与王亮亮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明,闫清,王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路明,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闫清,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晋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亮亮,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雒天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