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顾海涛、张海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顾海涛,张海霞,顾海波,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海涛,汉族,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张海霞,汉族,西峰区向阳小学教师,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顾海波,汉族,甘肃省铸伟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永泰商厦5楼。法定代表人顾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海涛、张海霞、顾海波、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告知我院其已与被执行人顾海涛、张海霞、顾海波、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丽峰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