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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敬宗诉李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宗,李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297号原告王敬宗,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李显波,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原告王敬宗诉被告李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显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显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2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7万元,并口头承诺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当天给我写了借条,并提供购房合同作为抵押。但被告并未履行诺言,上述借款至今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显波偿还借款17万元。被告李显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2月1日,被告李显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敬宗借款17万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当天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并提供一份购房合同作为抵押物交于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一直未还。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有被告李显波签字、手印及身份证号码,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客观性,真实可信,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原告王敬宗于2015年2月1日向被告李显波提供借款17万元,有借条为凭,应当认定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之诉讼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显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显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敬宗借款1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李显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