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林标赖志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标,赖志仙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6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标,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赖志仙,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标、赖志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标、赖志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被告人林标、赖志仙与林湘玉(另案处理)开始在租住的宝安区西乡街道金雅园123栋202房内假冒“华为”、“华某”、“思科”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并销售。被告人林标、赖志仙负责给无标识的光纤模块贴假冒的注册商标及包装;林标同时负责发货;林某负责联系业务、订购无商标的光纤模块、打印假冒注册商标的贴标。自2016年2月底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标、赖志仙和林某平均每个月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约500个,每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销售价格约人民币40元,四个月内共销售该类光纤模块约2000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0000元左右,违法所得数额约人民币32000元。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标、赖志仙和林某租住的金某123栋202房内当场查获印有华为商标的包装盒1048个、华为商标标贴42个、华某带商标说明书4630本、华某带商标防伪标贴432个、华某带商标包装标贴683个、思科带商标标贴12700个、思科带商标说明书1724本、涉案光纤模板H3C标识成品(商标注册证第5184282号)3个、CISCO思科标识成品(商标注册证第5605135号)22个、无商标光纤模板块500个、印有postek字样的产品标识打印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标、赖志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1.物证、书证:涉案物品图片、涉案生产工具图片、扣押清单、被侵权商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权利人的鉴定证明与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标、赖志仙与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六张等证据证实。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标、赖志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光纤模块商品上使用与华某“H3C”、思科“CISC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标、赖志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赖志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思 乔书 记 员 李锦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