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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俊敏与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敏,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39号原告:李俊敏,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姚富民。原告李俊敏与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俊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俊敏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敏负担。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陈绮霞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