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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先国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14号被执行人张先国,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张先国罚金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