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先国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14号被执行人张先国,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张先国罚金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