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侯方岩、董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方岩,董宗红,周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侯方岩,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董宗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周小梅,女,1976年11也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方岩与被执行人董宗红、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搜索“”